

危老條例申辦程序

危老條例申辦程序
常見問答集
為何要推動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」?
由於臺灣地震頻繁,地震災害的發生時常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,而房屋隨著屋齡增加造成強度老化,部分早期興建的房屋可能潛在耐震能力不足的隱憂,地震來襲時將承受較大的風險。因此,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,勢在必行。此外,再加上高齡化社會來臨,許多高齡長者居住在老舊建築物裡,缺乏電梯或其他友善設施,致出入困難,亟待改建。是為促使老舊建物加速重建,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,中央爰推動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(簡稱「危老條例」)」,期能藉由各項獎勵與補助機制,讓小規模基地、有重建需求的建築物都可以透過簡便的審查程序完成重建。
- 【加速+獎勵】老屋重建
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經100%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,免經冗長的都市更新審查程序,申請獎勵確定後即可重建。 - 提供小面積老舊建築物重建管道
讓無法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的小型基地也可進行重建(通常劃設都市更新單元需1000㎡),解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問題。 - 打造無障礙樂齡住宅
以往低矮的老舊公寓通常無電梯設備,藉由危老屋重建,可以改善高齡長輩的生活品質,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求。
何種建築物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?
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之建築物,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文化局)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,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:
一﹅經建築主管機關(都市發展局)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二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。
三﹅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者。
四﹅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。- 「危老條列」的適用對象
(01)位在都市計劃地區
(02)非具文化歷史紀念藝術價值須保存
(03)危險或老舊之合法建築物 - 危老建築物之適用對象
(危)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,逕予強制拆除之海砂屋、震損屋。
(危)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
(老)屋齡30年以上,無電梯,耐震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者。
(老)屋齡30年以上,有電梯,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,且詳細評估判定改善不具效益者。
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有何獎勵措施?
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,享有「建築容積獎勵」﹅「放寬高度及建蔽率」及「稅賦減免」等三項獎勵。
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有何獎勵措施?
■ 建築容積獎勵
●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.3 倍之基準容積或1.15 倍之原建築容積。
●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,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%的額度上限。
●合併之鄰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,其面積不得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,且最高以1000 ㎡為限。
■ 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
●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。
●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,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。
■ 稅賦優惠
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,享有下列減免:
●重建期間,免徵地價稅。
●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 年。
●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,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10 年。(合計最長12 年)
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,有無申請期限?
按「危老條例」第5 條規定,重建計畫之申請,施行期限至116 年5 月31 日止。在「時程獎勵」部分,在條例施行後3年內(即109 年5 月11 日之前)容積獎勵為10%,在往後5 年,容積獎勵逐年遞減為8%、6%、4%、2%、1%。另有「賦稅減免」的申請時程限制,申請人必須在相關期限內提出重建計畫,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報核,以維權益。
- 危老期限─申請重建計畫最終期限 (申請期限:116 年5 月31 日)
有關「危老條例」公布施行前,已完成建造執照掛件案件能否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?
依內政部106 年11 月7 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 號函釋:按本條例第5 條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,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,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。」,已明定重建程序,故「危老條例」公布施行前,已完成建造執照掛件案件,欲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者,得按本條例規定之重建程序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﹅提具重建計畫報核。
依「危老條例」重建,可否申請容積移轉?
可以。容積移轉並非容積獎勵,其立法精神類似補償概念,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﹅文化資產等限制開發之土地容積移置可開發地區使用,但仍須依循容積量體評定機制,按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」有關規定辦理。
「危老條例」重建計畫是否有土地法第34 條之1 適用?
按「危老條例」第5 條業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,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,自無土地法第34 條之1 適用。
什麼是「合法建築物」?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30 年以上,相關證明文件為何?
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,本市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:
一﹅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二﹅領有合法房屋證明
三、檢送臺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。
依「危老條例」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,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:
一﹅領得使用執照者: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,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。
(補領使用執照者,依其執照附表註記事項所載建物完工日期認定)
二﹅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,至申請重建之日止:
(一)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。
(二)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。
(三)房屋稅籍資料、門牌編釘證明、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。
(四)其他證明文件。
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,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?
民國60 年12 月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,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,擬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者,基於簡政便民考量,都市發展局業於107 年7 月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「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」第32 條﹅第33 條及第35 條規定申請適用「危老條例」之合法建築物書件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,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﹅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﹅免改善無障礙設施。
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,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?
民國60 年12 月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,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,擬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者,基於簡政便民考量,都市發展局業於107 年7 月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「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」第32 條﹅第33 條及第35 條規定申請適用「危老條例」之合法建築物書件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,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﹅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﹅免改善無障礙設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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